惠州学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暂行办法[2010年4月13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0-10-10浏览次数:151

惠州学院文件

惠院发〔2010〕28号

关于印发《惠州学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惠州学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暂行办法》已经第198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惠州学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暂行办法》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惠州学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取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散采购项目和院内招标采购项目需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时,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随机抽取,抽取过程接受学院监察室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是惠州市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且经过惠州市财政部门年度考核合格者。

  根据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惠州学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软件系统”分为三类项目进行抽取。

  (一)工程类招标项目;

  (二)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及非招标形式的工程采购项目。

  第四条 为确保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凡在一年内五次被抽中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参加该年度的抽取。

  第五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监察室的监督下,登录“惠州学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软件系统”,根据项目的类别,从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进行随机抽取。

  (一)《惠州学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抽取中签表》(附件1)由抽取操作人员和监察室监督人员共同填写并签字,存档备查;

    (二)根据随机抽取的结果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选择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并加盖学院公章;一份交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另一份存档备查;

  (三)与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第六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运作的每个受委托招标采购项目结束后填写《惠州学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情况评价表》(附件3),并录入管理系统,作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评依据。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每年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一次考评。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不能满足需要时,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择优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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