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采购和招标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4-10-10浏览次数:207

惠州学院文件

 

惠院发〔2009〕149号

关于印发《惠州学院采购和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惠州学院采购和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91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惠州学院采购和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惠州学院采购和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各类采购和招标工作,切实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和招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一)学院各级部门、系及个人使用学院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集中采购的范围,必须按照有关程序报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二)凡是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必须依照省市有关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征得惠州市政采购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其指导下按程序进行。

  (三)纳入省市有关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目录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

  第三条  严格执行学院项目采购审批制度,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费项目,招标采购方式必须报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予以实施。任何单位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否则,一律不予结算、不予付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各项采购和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良好的售后服务承诺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供应商。

  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在质量和服务相等、性价比最优的前提下,低价和本国货物优先的原则。因教学、科研等需要而必须选用外国产品的,要按惠州市政府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各项采购工作坚持公开招标的原则。因行业特点或供应商过少等各种原因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经惠州市政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节俭办学、资源共享、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订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加强论证,尽可能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置。提高资金和设备使用效益。

  第七条  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决策、执行、监督分开,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学院内外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为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院内成立招标评标专家库。具体分为仪器设备组、基建修缮组、电子网络通讯组、家具用具组、图书教材组、后勤采购组、服务采购组及其它采购组等。每组由五名以上专家组成。入选专家应遵守学院的《惠州学院评审专家守则》。开标时评标专家由纪检监察部门在评标前半天内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采购和招标,是指院内各单位使用各类资金采购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采购和招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专职纪委副书记、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院办、财务、审计、监察、工会等职能部门及项目主管(负责)部门负责人组成。实施对采购和招标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院招标领导小组是采购和招标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定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审定重大项目(预算资金10万元以上或涉及学院重要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资产处主要负责按规定办理招标采购的审批手续,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审计处主要负责采购项目预算、结算;财务处主要负责审核采购预算、合同中与计价相关的条款和付款条件;监察室、工会、院办等部门主要负责审核采购程序和合同各条款的合理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组织招标工作的情况;

  (四)否决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定标结果,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学院集中采购活动和招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全院集中采购活动,协调与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院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根据立项项目的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四)对各有关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受理有关质疑事项,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及回复;

  (五)负责审核、报批各单位的立项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招标文件;

  (六)负责招标项目标书制作、发放、评标、开标及中标结果公示等组织工作;

  (七)负责组织评标小组成员参加评标。组织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合同履约及验收工作;

  (八)负责学院招标采购工作资料库的建立及文档管理;

  (九)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申报立项;

  (二)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招标采购前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项目主管(负责)部门与使用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等5人以上(含)组成;

  (三)负责编制立项项目的用户需求书,如设备(工程)清单、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和商务要求等;

  (四)接受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招标采购项目的检查、验收;

  (五)负责收集市场信息,负责有关招标采购项目材料的记录与文档管理,并及时交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教学系负责配合各类实验室的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办公家具采购和招标工作;

  图书馆及教务处负责配合图书、教材的采购和招标工作;

  基建处负责配合基本建设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扩建工程(包括原址旧建筑物的拆除)、零星工程的采购和招标工作(含服务采购);

  后勤处负责配合学院清洁和绿化管理、宿舍管理、零星修缮及改造工程、食堂物资采购、车辆维护、加油、体检、商铺招标等及其负责的其它的采购和招标工作;

  资产设备管理处配合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学生宿舍家具与热水器、教学仪器设备等项目的采购和招标工作。

 

第三章 采购和招标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属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范围之内的,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并组织采购和招标;不在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范围之内的采购和招标项目(如审计委托、评估委托、管理咨询、员工保险、职工福利等),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直接受理并授权有关部门组织采购和招标。

  第十五条  凡使用学院资金购买单项或批量预算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均需立项。购买单项或批量价值达以下限额标准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经立项,预算达到院内招标标准的项目,均应通过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采购和招标工作,并主动接受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使用(或负责)部门要向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递交《惠州学院(院内)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

  (二)经立项的所有采购项目,凡预算1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执行,预算1-5万元内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并由主管部门组织采购,预算5-10万元内(基建工程项目2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后报院长审批,由主管部门组织采购与管理。

  (三)预算达第十五条(二)款限额以上的项目,按以下规定分类执行。

  1)货物类项目(电子设备、器材、图书、食品、油气、家具等物品)  经审计处审计预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院内招标采购,1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惠州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执行。属协议供货目录且在限额标准内的实行协议供货。

  2)服务类项目(含工程勘察、设计、预算、监理、审计、绿化养护、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维修保养<含车辆>、加油、保险、体检、资产评估等)  经审计处审计预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院内招标采购,2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惠州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执行。

  3)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包括房屋装修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土石方工程等)  经审计处审计单项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由当年招标确定的工程队负责实施,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院内招标采购,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惠州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执行。

  4)建设工程项目  经审计处审计单项预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院内招标采购,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惠州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执行。

  第十六条  院内招标项目实施采购和招标活动前,成立监督小组、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监督小组由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工会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重大项目应聘请学院法律顾问参加);工作小组由资产设备处和用户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评标小组从学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七条  实施采购和招标活动时,要认真细致地开展市场行情考察和询价工作;编制合法、公正、规范的采购、招标文件;科学合理地确定投标资格(资质)、技术规格(参数)、报价、资信和业绩以及评标标准及办法等;按规定和要求公开发布采购和招标信息。

  第十八条  对投标者(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和资信审核,主要内容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相关专业资质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制造厂家授权书等。投标者(供应商)在承建学院基建工程、提供物资设备和其它服务中曾有不良记录的,学院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每项采购项目,必须有3家以上(含3家)投标单位、主要设备有符合要求的三个以上(含3个)不同品牌的参加,如投标单位(供应商)不足三家或主要设备符合要求的不足三个不同品牌时,而且时间紧急,可由招标领导小组决定招标方式。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或打分。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排序推荐合格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分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二)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经评审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综合得分最高者,应当推荐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技术方案存在重大缺陷,不宜继续招标的;

  (五)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废标后招标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原则上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用招标以外其他方式的,应当及时征得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评标小组经严格评审的评标结果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确定供应商或中标人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认真进行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研究答复,同时将答复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充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做好采购和招标记录。记录内容为:采购招标类别、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项目预算,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废标的原因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妥善保存采购和招标活动的各种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立项文件、采购记录、会议纪要、预算、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评标)标准及办法、评审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招标采购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作可根据预算金额、项目性质等不同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能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确有困难的,按惠州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的方式采购。任何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学院各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招标采购项目的立项工作,形成年度招标采购计划。对保质期较短的物品,要做好季度或月采购计划。

  第二十八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之内应进行院内招标的项目,使用(或负责)部门均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填写《惠州学院(院内)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由学院财务处、审计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九条  确定采购形式。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惠州学院(院内)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后,应对招标项目进行审核,并拟订招标采购形式,报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需要考察的项目,须由使用(或负责)部门填写《招标采购项目考察申请表》,通过审批后实施,以书面形式汇报考察结果。

  第三十条 《惠州学院(院内)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经审批后,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开标、评标、定标事宜,并通知监督小组实施现场监督。评标结束后形成书面的评标报告。招标采购结果通过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后,并在学院主页上经公示无异议的,签发中标通知书,由学院法定代表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招标采购项目完成或竣工,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依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要求办理付款。

第五章   监督程序和纪律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必须接受学院或政府相关监督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自行采购和招标,否则,学院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院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行全程监督。具体可分为:

  (一)程序监督主要是对各项采购和招标过程是否执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监督;

  (二)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各项采购和招标工作是否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行为监督主要是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的采购人(招标人)、供应商(投标人)、评标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执行招投标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项采购和招标工作均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对重大采购和招标项目,邀请市检察院派人监督,还必须在项目监督小组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教职工代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严禁学院领导及重要部门领导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竞标;严禁不经招标程序而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等行为(除经批准公开标底的);严禁招标人、评标小组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或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评标人员要严格自律,履行职责,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参加采购和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凡采购和招标考察的项目,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宴请、礼品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院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评标专家守则

  为切实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特制定本守则。

  一、在接到电话通知并答应参加评标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二、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凭身份证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三、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四、评标期间,应自觉关闭一切通讯设备或主动将通讯设备交评标现场工作人员保管。

  五、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必须全部退场。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评标时,评标小组成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客观公正地各自独立进行评审。

  七、评标小组成员或负责人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标小组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小组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八、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九、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或评标小组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要求投标人澄清时,不要问于本次评标无关的问题,也不要提出具有倾向性的问题。

  十、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真实,并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小组成员,应书面向评标小组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十一、评标活动是封闭评标过程,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不得以电话或其它方式与他人谈及评标事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或接打电话的,应征得评标小组负责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的许可。

  十二、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对其做出废标处理,并报相关部门予以法律追究和查处。

  本人已认真阅读上述内容,并自愿遵守以上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评标小组会成员签名:

 第七章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适用于院内货物与服务类公开<邀请>招标综合评标法)

  一、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接受投标单位投标文件;

  二、举行开标仪式:

  1.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主持宣布截止投标及开始开标仪式;

  2.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宣读到会及工作人员名单:采购人、投标人、监督人需参加开标仪式。

  3.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完毕后由工作人员开启投标文件。

  4.宣布有关定标原则评标办法和注意事项:

  (1)定标原则:

  评标工作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比照投标书进行评审,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不可偏离项检查、综合评分三大部分进行。通过评议,评出综合评审最优的投标人为本次项目招标的预中标人。

  (2)评标办法:

  I.对每个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列出符合性检查表;

  II.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进行不可偏离项检查,列出不可偏离项检查表;

  III.对通过不可偏离项检查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分技术、商务、价格三大部分进行,最终评出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预中标单位。

  (3)注意事项:

  I.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标小组内独立进行,评标小组将遵照评标原则,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投标人。

  II.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将根据对投标书的评审情况,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进行询问,被询问到的投标人只允许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不允许对技术、商务、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澄清的内容须补以书面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补充文件将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III.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小组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IV.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评标小组与投标人的联系由指定联络员进行。无论在招标工作结束前或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也不应将评标结果扩散出评标小组会之外。

  V.评标小组不向投标人退还投标文件,评标结果将在相关网站公布。

  5.唱标:将各投标人的价格唱读出来,并记录在案。

  6.唱标结束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三、评标:

  1.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和人数:

  2.评标小组选定评标小组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评标小组组长。

  3.宣读《评标小组守则》:

  4.集中保管评标小组成员的通讯设备。

  5.评审:评标小组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符合性检查和不可偏离项检查,并在符合性检查表和不可偏离项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6.评标小组对通过符合性检查和不可偏离项检查的投标人进行技术商务价格评分,技术商务价格评分表须由全体评标小组签字确认。

  7.汇总各投标人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得分汇总表须由全体评标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8.评标小组根据评标结果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9.评标结果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确认。

  10.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三个工作日。

  11.公示期结束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12.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和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第八章   附   则

  1.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冲突,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2.本办法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解释

  3.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1日学院印发的《惠州学院物资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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