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高校和中职学校2012-2013年度实验室仪器设备部门协议供货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10浏览次数:403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粤教装备〔2012〕1号

 


 

 

 关于省属高校和中职学校2012-2013年度实验室仪器设备部

 

门协议供货办法

 

  省属各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方便省属各高校、中职学校进行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经研究,继续对2012-2013年度我省省属高校、中职学校部分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政府采购部门协议供货。鉴于有关实验室仪器设备部门协议供应商供货资格的招标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省属各高校、中职学校(以下简称省属学校),单次采购金额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显微镜、天平(含电子天平)、生物培养设备、离心机、医学模型、纯水发生器、光度计、色谱仪、电泳系统、干燥设备、恒温水浴设备、生化分析仪、红外仪器、激光仪器、频率计、真空测量仪器、示波器、信号发生器、电工仪表、热学测量仪器、光谱仪、电化学分析仪器、酸度计、移液器、滴定仪、差热分析仪、凝胶成像系统、低(超低)温冰箱、混合搅拌器、基因扩增仪、灭菌器、液氮罐、高压釜、超净工作台、粉碎机、蒸馏蒸发仪器、光学平台及其配件、电导率仪、生物安全柜、电位仪、全站仪、电工电子实验箱、体育器材和教学乐器等(共45项)均实行部门协议供货。

二、有效期限

本次实验室仪器设备部门协议供货有效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三、操作方法

实验室仪器设备部门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必须通过教育部门统一的电子政府采购系统(202.116.145.145/zbzx)实施。省属学校在实施实验室仪器设备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时,登陆广东省教育部门协议供货电子管理系统,按操作要求进行订购。部门协议供应商按投标承诺向省属学校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采购要求

省属学校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实施部门协议供货办法的监督管理,防止其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各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选择的供货商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文本按相关规定归档、备案。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地开展执行部门协议供货办法的检查,加强监管。

五、目录及供应商信息

2012-2013年度省属学校政府采购实验室仪器设备部门协议供货目录、部门协议供应商名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供货方案等(见附件),由于篇幅过大,不在本发文中一同公布,各单位可在省教育厅网站()和广东省教育部门协议供货电子管理系统(202.116.145.145/zbzx)上下载或打印。部门协议供货执行期内,供应商信息及货物价格信息等变更将在网上调整,请各单位注意浏览广东省教育部门协议供货电子管理系统有关部门协议供货信息的变更情况。

六、权益保护

各单位要依据部门协议供货采购项目规定的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部门协议供货商履行投标承诺和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部门协议供货商提出超越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

七、各地、市属学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实验室仪器设备协议供货目录及供应商信息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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